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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例》难产或因牵扯部门利益
来源:上海商报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9日作者:
从工资条例难产看收入分配结构固化字号


  有关部门酝酿三年有余的《工资条例》据悉因为牵扯的部门利益太多,2012年也出台不了,这充分说明凡涉及收入分配之事,改革之难及博弈之激烈。

  工资收入是多数人尤其是工薪族的主要收入来源,《工资条例》作为规范工资收入及劳动关系的法律,它的出台将对保证处于弱势一方的雇员的工资权利和收入水平的稳定提高有着重要作用。但也正因为此,它会触犯强势一方的企业的利益。例如,要求聘用人员和正式员工的待遇同工同酬,以及提高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等保障职工权益的这些规定,无疑会增大企业的用工成本,企业自然不希望以法律形式把它们固定下来,从而,肯定会动用自己的力量阻挠《工资条例》的出台。需要指出的是,不论国企、私企,在这一点上它们都是一样的。

  但有一点两者是不一样的,这就是当国企处于市场垄断地位,并用手中的定价权获取超额垄断收益,从而在收入分配方面大幅超出其他行业或同行业的非垄断企业时,垄断国企和行业的职工,也成了利益的一员,不希望因《工资条例》的出台而削减自己的收入和福利。在中国,垄断企业和行业的员工虽然在总的职工队伍中人数不是很多,然由其垄断不是靠产品和技术创新,而主要是靠国家赋予的对资源和产品的行政垄断权,因而他们的工资收入和福利与处于竞争行业中的其他员工的收入与福利相比,差距甚大。在收入分配改革中,如何对垄断企业和行业的工资水平进行监控,也是一块难啃的骨头。据参与《工资条例》制定的专家介绍,条例对垄断企业和行业的收入分配的监控主要有:工资总额需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审核;涨薪也需有关部门批准,在必要时,还要召开听证会,涨薪结果须向社会公布。这无疑会遏制垄断行业随意涨薪,从而遭到其反对。

  另外,在《工资条例》中没提的,而在实际中长期存在的一个现象,是在职工、企业和国家之间的收入分配上,向后者倾斜的问题。目前,政府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达到30%多,超过企业利润在GDP中的占比,相应地,职工工资总额下降到40%多一点。如何调整和规范政府的收入分配,也是中国收入分配改革的一大难点。

  上述几点是中国收入分配的几个特征,既得利益的力量太强大,甚至政策制定者本身就是需要收入调整的对象,可见《工资条例》一再难产并不奇怪。

  近年来,大家都在谈中等国家收入分配陷阱,警告我们不要落入这个陷阱。然而,要跨出这个陷阱,必须下大力气真正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上做文章。当《工资条例》的制定和收入分配改革的推出受制于具体的利益羁绊时,高层决策者必须明白问题的严重性,拿出政治决断,以打破目前徘徊不前的收入分配改革僵局。

  收入分配改革关键是要赋予劳动者博弈的工具,但这并不表示对企业就可过度索取。如果企业因为职工工资的大幅增长而给经营带来困难,甚至经营不下去,最终受害的还是企业员工。因此,在规范垄断企业和行业工资的同时,也要善待一般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换言之,要想企业支持《工资条例》的出台,有效推进收入分配改革,有必要放水养鱼,促使企业做大做强:一是对企业进行减税;二是向企业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如放松管制,开放市场,允许民间资本进入行政垄断的行业,给予各类企业平等的市场发展空间。通过还利于企业,最终实现还利于民。